(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政策;编制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统计和分析;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三)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负责在全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依法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办理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
(五)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研究制定我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负责全县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七)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发展、规范全县人才市场,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并实施。
(八)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负责军转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等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并实施监督,制定全县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具体实施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管理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及鉴定,负责管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划,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行使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和指导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审核工作。
(十五)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实施工作。
(十六)负责拟定和制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保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十七)承办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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